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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飞:抗战时期太行根据地民兵的武器:困难与对策

2018-04-10 王龙飞 近现代史研究动态

抗战时期,根据地自卫队和民兵被定位为不脱产的人民武装,是群众性游击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太行区武委会主任杨殿魁对以民兵为主体的人民武装评价甚高:“人民武装在抗日游击战争中所发挥的作用、所创造的业绩是中国历史上的空前创举,历史上从未有过像抗日战争中这样强大健全的人民武装组织,从未有过像抗日游击战争中人民武装担负着这样重要的角色,也从未有过像抗日战争中创造了如此丰富的群众游击战争和人民武装建设的经验,他成为广大农民阶级翻身运动与农村抗日民主政权的重要支柱。”

民兵虽不脱产,但既然是武装力量,要在战争中发挥作用,武器则为其必备之物。从实践来看,武器是维系民兵队伍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兵是否有战斗力以及游击战争的斗争状况。太行区武委会系统干部宋冠英有过这样的分析:步枪虽然不如地雷杀伤敌人多,但它能维系民兵团结,掩护并能单独进行战斗。因此民兵普遍要求持有步枪,尤其是新成立的民兵队伍要求更强烈。正是认识到枪支对于民兵的特殊重要性,中央军委曾要求主力军务必有计划地拨出一批枪支武装民兵,并强调“千万不可吝惜”。部队匀出来的为数不多的这些枪支,构成了多地民兵的起家之本。

根据地的内外形势决定了民兵获得武器至少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相对封闭环境中的武器来源问题,二是置办武器的经费问题。不仅如此,民兵不脱产的特性加上处在复杂的战争环境中,又决定了武器的使用和管理也将面临挑战。囿于资料不足等原因,学界对于这些问题尚未能给出较好的回答。

本文拟主要根据原太行地区县级档案馆馆藏档案以及相关资料,对抗战时期太行根据地民兵的武器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以窥中共领导的群众武装及敌后抗战的若干面相。


一、武器弹药的供给状况


中央军委于1941年11月指出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今后武器补充将日益困难:国民党已停发八路军武器,将来恢复的可能性很小;与日寇作战弹药消耗很大,而缴获较少;日寇“扫荡”频繁,根据地财力日渐涸竭,兵工厂生产日益不易。八路军正规军武器尚严重短缺,此种情况下民兵的武器自然更加难以保障,但频繁的对敌战斗,不可避免又带来巨大消耗。据晋冀豫区武委会的统计,仅在1942年3月至1943年3月一年中,全区民兵在作战中就损失步枪358支、短枪2491支,消耗地雷416个、子弹33 862发。

与其他一些地区相比,太行根据地主要所处的山西,在武器上有一个突出的不利条件——民枪太少。近代中国战火连绵的一个基本后果,是大量枪支等武器流散在民间,如山东即民枪甚多,这也是山东中共武装力量在短时间内得以迅猛发展的重要条件。实际上,不只是山东,河北、河南民枪也多。杨尚昆曾在报告中提到:“山东扩大来的战士即带有武器,河北许多富人有枪,豫北也是,都可打条子借。”相较之下,山西的情况较为特殊。从1917年阎锡山被委为山西省督军兼省长起,山西在政治、经济上自成一体。在阎锡山持续多年的治理经营下,山西一时成为著名的“模范省”。山西在军阀混战中虽也曾遭兵燹,但对社会影响不大,社会控制较为严密。正因为如此,抗战爆发前,山西民间武器非常少。

由于武器严重短缺的情况在相当长时间未能得到改变,这也是太行地区民兵长时间组织不起来或者编队后又久久未能形成战斗力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阶段,除了由正规军支援少量枪支,民兵和群众也被号召拿起刀矛等土旧武器,以及勇于夺取敌人的武器来武装自己。1942年4月,太行军区武委会要求认真开展旧式武器工作:根据地无论男女老幼,在敌“扫荡”时,每人随手携带一件自卫武器,锄头、镰刀、斧头、菜刀等凡能打敌自卫均可;各村现有旧式枪支要动员出来,还特别注意发动打鸟射手来教练使用;现有的步枪、手榴弹、地雷要固定分配,必须掌握在最勇敢积极的民兵手里,专门培养其使用技术,敦促其爱护保管;民兵除新式武器外,每人尽可能要有一件较好的旧式武器。刘伯承在对太行区1942年夏季反“扫荡”进行军事总结时,亦提到要加强对土枪、土炮、刀矛、弩箭等旧武器的使用,因为这些武器既可用于火力袭击和钳制敌人,也可以用来夺取敌人的快枪。刘伯承说:“一二〇师和一二九师就是菜刀和撇把子起家的,这是活的榜样。”

与刘伯承的观点相呼应,晋冀豫区武委会曾要求各地武委会组织讨论和学习《拿破仑侵俄失败的经过》一文。区武委会这项布置意在让各级武委会和广大民兵及群众学习俄国游击队使用旧武器夺取敌人新式武器的经验,同时也以拿破仑的失败来佐证人民群众是能够以落后武器战胜拥有先进武器的敌人的。

尽管上级领导大力引导民兵使用旧武器以及克服唯武器论,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1942年9月,晋冀豫区武委会曾对左权、黎城、涉县、偏城等四县武委会干部进行测验,参加测验的300余名干部中,竟有230余人认为只要发枪民兵就可以干起来,只要有好武器民兵就可以打得好。在实际中,各级武委会干部、民兵也都把眼光集中在几条步枪上,几个地方甚至还要买机关枪,而对于手榴弹、地雷兴趣不高,对 44 38384 44 17017 0 0 6755 0 0:00:05 0:00:02 0:00:03 6755枪、土炮、刀、矛等武器更是看不起。一些地方民兵一直嚷着要求赶快发枪,不发或迟发似乎其积极性极可能就会消沉下去。

据晋冀豫区武委会的统计,截至1942年上半年,晋冀豫区六个分区外加辽县 (直属县)共有步马枪5 129支、手枪187支、手榴弹26 795个、地雷3 589、大刀12 195口、长矛7 930支、子弹47 350粒、土枪1 557支、土炮141门,火药1 577斤。从这个武器拥有情况来看,新旧交杂,手枪等新式武器较少,刀、矛等冷兵器及土制枪炮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手榴弹和地雷等爆炸性武器也得到了相当重视。

从全区来看,民兵掌握的武器总量不小,但实际具体到各县区乃至各村,仍旧非常缺乏。武西一区的神西村和三区的内义村都是抗战工作开展较好的村,但到1944年上半年,神西村全村仅有步枪1支、土炮2门、土枪6支、手榴弹22个、地雷7个;内义村仅有步枪6支,其中4支为上年所增加的 (买了3支、借抗大1支),地雷16个、手榴弹42个、大刀20余把。该报告中没有关于子弹的数据。抗战时期,即便是八路军也普遍缺乏弹药,民兵所有就更少,民兵还因此被日军戏称为“三粒子弹”。


二、武器弹药的外援与自置


据晋冀豫区武委会的报告,当时民兵武器弹药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依靠军区。一二九师要求各分区供给处无偿帮助民兵修理坏枪,并开列修械专项预算;八路军总部还规定了民兵可用废铜碎铁等换取武器弹药。第二,由战斗部队与后方机关转送给民兵武器弹药,特别在民兵参与战斗时。第三,有些地区部队因整编调动时未将寄存的弹药取走,经批准后由民兵收用。第四,民兵自己收集散藏子弹,或以胜利品变价购买子弹,也是一个重要来源。总起来看,这四个方向的源头都是正规部队。

中共中央军委曾要求地方军及民兵指挥机关亦应在分区及各县设立炸弹制造厂,生产炸弹以供自身需要。遵循指示,晋冀豫区武委会1941年年底即指定每个分区武委会与辽县、黎城等县成立地雷工厂。由银行借5000元作基金制造地雷,制造出来的地雷可以原料兑换也可购买。工厂为工人供给菜金粮食,工资从营业余利中发给。不过,各地地雷工厂较长时间内普遍没有多大成绩,要么根本就没开办起来,要么造出来的弹药卖不出去,生产难以继续。由此可见,民兵弹药的制造只靠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军区、军分区。

就民兵的武器装备之事,1942年11月晋冀豫区政府、太行军区、晋冀豫区武委会召开联席会议,一致认为这是关乎能否有效开展群众游击战争的重要问题。经过讨论,会后以刘伯承、邓小平等名义发布命令指出,民兵所领步枪已为数不少,主要问题是加强现有步枪的保管检查,并提高其使用技术以发挥作用。命令再次明确地雷、手榴弹制造容易、威力大,是今后群众游击战争的主要武器。命令还提到,在犬牙交错的战争中,土枪土炮与大刀长矛等旧式武器有其特殊作用,若再能与步枪、手榴弹、地雷等配合,则效果更佳。关于民兵武器弹药,命令要求各军分区在修理、制造、兑换等方面应予以帮助,并保证执行。

前述各地开办的地雷工厂之所以成效不大,重要原因便是制造出来的弹药无人购买——所需相关经费没有着落,导致无法进行再生产。联合命令明确指示,在经费方面,应由各专署帮助,在地方款内解决一部分,各县武委会须按照本边区地方粮款征收及开支办法,将全县民兵武器弹药费适当预算,再交县政府编入全年地方总预算内,送请专署批准。民兵购买武器弹药经费由公库支用的决定,在制度上解决了民兵武器弹药补充的难题,体现了民兵在武装体系中地位的提升。

与这个命令的精神相一致,在区村层级,民兵补充武器从村公产内开支。黎城县指挥部曾发布相关办法,规定:一、制造石雷所需各种原料及购买地雷、手榴弹所需款项,区指挥部有权批准从村公产内开支,但应有重点配备,不可平均,月底向县汇报。二、原本没有枪支的村如欲用公产购买时须经区指挥部发证并带正式公文到县,由县府与武委会共同商讨,酌情从村公产内开支。不过,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当村公产不敷支出时,一些“变通”手段就出来了,如榆社一些地区就因强迫捐钱买枪而引起群众不满。

虽然购买武器弹药的经费问题通过公库支用解决了,但在几乎没有任何工业基础及被包围封锁的根据地,武器来源仍是一个大难题。在群众普遍要求武器而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1942年以后晋冀豫区各县造枪工厂应运而生,大小枪厂一时林立。不过,实际成效仍远不如预期。

1943年4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太行军区司令部、晋冀豫区武委会联合发布命令,要求各地整理各级武委会造枪工厂,原因是工厂出产之枪支“表面上虽尚可观,而实质甚差,射击准确性极微”,这样的枪在实战中不仅不起作用,还严重影响民兵的情绪。同时,枪厂工人来历复杂,不少是从外区来的军火投机者,已发现有人乘机盗卖枪支。此外,抗战以来敌人残酷掠夺破坏,群众购买能力有限,不能无限制发展,以免劳民伤财。因此决定:一、各县的造枪厂应一律解散,只准许军区武委会和一、三、四、五分区武委会在政府法定范围内各成立一个造枪厂,上述各厂每日出枪两支,军区武委会每日出枪四支为限;二、枪的质量一律应符合军区规定之标准;三、责成武委会对各枪厂进行管理,除武委会系统外,不得私自向任何人卖出,否则以盗卖军火论;四、在购买手续上,由分区武委会按照各县之需要与掌握能力,兼顾购买能力,确定各县购买数目,县按同样条件分配给区村。此后,边区再未发动大规模造枪。

对于民兵来说,步枪是一种难得的先进武器,但实际效用却远不尽如人意。晋冀豫区武委会曾提到辽县、武乡等地的民兵在实战中平均一百发子弹还打不死一个敌人,安阳北磊口民兵消耗3 108发子弹却未伤一个敌人。太行区1943年五月反“扫荡”中许多步枪手在距离敌人一二里以外便开始放枪,胡乱射击。

从众多有关民兵参战的报告来看,由于射击技术低下,致使步枪这种较先进的武器在战斗中毙伤敌人相当有限。相较之下,地雷等爆炸性武器却因其独特的性能在实战中效果显著,被认为发挥作用是“第一等”的。如辽县在1942年2月反“清剿”中,民兵共毙敌16人,其中15人为地雷炸死,受伤10人中亦有6人为地雷所致。还如武乡民兵在1942的反“扫荡”中共毙敌109人,其中39人为地雷炸毙。

时太行区武委会系统一干部也提到,当对敌斗争开展起来得到一定锻炼后,民兵对手榴弹和地雷的兴趣就会超过步枪。这是因为在敌我实力对比严重不对等的条件下,即便是八路军正规军一般情况下都不会选择与敌寇正面对决,初建的民兵更不大可能近距离接敌开枪。加之枪、弹数量非常有限,也不可能形成规模优势,因此枪支一般在实际战斗中难以有效杀敌。

因此,相较之下,手榴弹、地雷这种爆炸性武器对敌更有威慑作用。不同于枪支不易得、不易造,手榴弹、地雷制造技术要求低,原料也相对充足,具备大量生产和配备的可能。鉴于此,中央军委在1941年即指示手榴弹、地雷这两种武器要“大量制造,普遍发给”,并教会民兵使用。

关于地雷的作用,晋冀豫区武委会认为地雷破坏杀伤威力大,能够有效封锁敌人据点,破坏敌人交通,反“扫荡”斗争中还可警戒和阻击敌人,掩护群众转移。区武委会要求组建各级地雷队,有条件的村要成立地雷分队,每个队员可掌管4-12个小地雷;区干队或战时基干队应有一个小队专门负责地雷工作;各县武委会应在原有编制内成立地雷部,专门负责补充全县地雷、主持地雷工厂等工作。

地雷战的威力很快显现,一二九师在总结1941年冬季太行区反“扫荡”时就特别彰表了地雷战的良好效果:“此次反‘扫荡’中各地地方武装、民兵及各部队均开始普遍采用了地雷战,发扬了地雷战的威力,给横冲直撞之敌以重大打击与威胁”,以至于“敌人每到一处,便不得不先问什么地方埋了地雷”。这种效果正如晋冀豫区武委会的一份总结所说:“地雷战不仅给敌人有生力量以杀伤,并造成其极大的精神威胁。”

不过,当时地雷的制造技术难称精良,民兵和群众的埋设方式也往往不当,甚至有埋了48颗只炸了一颗其余大多被敌取走的情况发生。即便如此,这仍然给敌造成不小的困扰,主要原因在于地雷是一种不可预知的危险。地雷的优势还在于,使用时施放一方处于相对安全的地位,而不必像步枪那样致敌危险时自己也处于敌之有效射程内。正是这种良好的防御特性,才会发生类似于涉县某地搜粮之敌触发一颗地雷后即停止搜寻的情况。曾在晋察冀工作多年的英国人林迈可也有类似的忆述,他很疑惑一个日军到过的村庄毁坏却并不严重,后被告知该村周围30余个地雷爆炸了,日本人恐进村更危险,仅仅烧了一两间村边房屋便离开。

随着地雷战进一步铺开,越来越多的地区和民兵加入到其中来。以黎城民兵1943年5月反“扫荡”作战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这次战斗中敌人在麦仓、李堡、南堡、东旺、源泉等村庄均踏响地雷,死伤十数人,民兵仅二人受伤瑏瑡。因为在实战中的良好表现,不少地方都花大力气制造地雷。太行三分区曾在1943年以五十万元预算生产地雷,1944年仍继续大批生产地雷、手榴弹。1944年,太行区党委在回复毛泽东所提有关地雷战的问题时表示,民兵的武器最有效的还是地雷,应大加发挥。


三、武器的管控


前文提到,抗战之初山西鲜有枪支流散民间,主要原因是阎锡山治下的山西社会控制严密。根据地大范围给群众和民兵配备枪支武器后,必然面临武器的管控问题。枪支发到民兵手上,在增加民兵战斗力的同时,风险也随之产生了,尤其在刚开始的时候。产生风险的基本原因在于民兵不同于正规军,不能做到枪不离人,也不能过严格的集体生活。其中首先需要面对的是,在各方都迫切需要枪支的环境中,如何保证枪支掌握在可靠者手中而不落入敌方或坏人手中?此外,如何保证枪支得到有效使用和妥善保管也充满挑战。

虽然更早些时候就要武装民兵,但真正从中央、从战略高度落实到发放武器则是在根据地开创数年之后。冈村宁次出任日军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后,对抗日根据地进行了残酷“扫荡”,给根据地方面造成空前严重的困难。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于1941年11月指出根据地军事建设的重心,应放在“地方军及人民武装的扩大与巩固”上,认为更加认真地建立自卫队和民兵是敌后根据地军事建设上的“一个极大的问题”,明确要求正规军应拨出一批枪支武装民兵。在斗争形势空前严峻的情况下,中共中央敢于指示发放枪支给广大不脱产民兵实际上基于一个重要前提——已经实现了对根据地相当程度的掌控。

1940年6月,根据中共北方局黎城会议有关建军的决定,旨在进一步挖掘和整合根据地军民抗战力量的军区体制被提到了显要位置。从军区到编村的组织体系,实际上是以军事化的方式实现最大限度地组织抗战力量,让全体民众对抗战负责、为抗战作出贡献。实际上,在军区体系之前,已经存在从晋冀豫区到分区到县到区再到编村的五级政权体系,并且显现出相当的力量。在此基础上再叠加一个主导武装工作的体系,明显有利于组织力量进一步渗透和动员效能的提升。另一个有利的条件是,晋冀豫区从1941年7月份开始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村一级武委会选举运动。经由此次群众广泛参与的选举,军区、军分区、县、区、村五级群众武装组织体制正式建立起来。军区体制的建立、充实及武委会选举的完成,使根据地的组织动员体系更加严密和有力。

在此基础上,给民兵和群众发放武器自然不是冒险举动。不过,基本面之下仍然会有诸多细节性问题——这个组织动员体系毕竟还处在初级阶段。

太行军区曾于1941年4月专门就民兵损失武器发出训令,训令中提到近期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例:太行二分区某村民兵在敌人“扫荡”中,敌人未到时便把步枪抛弃在家,自己随群众逃跑,枪支悉数被敌拿走;昔阳某村民兵被汉奸威胁后自动将步枪送给敌人,使敌人转用这些枪支来屠杀群众;又有某村民兵因敌人绑去该村群众数人,骗其以步枪赎人,结果枪被骗去,人未赎回,民兵反因持枪证据确凿而遭惨杀。据统计,这样一枪不放即被敌拿走枪支的仅太行二分区就有50余起。

训令分析,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发枪前未经慎重审查,未遵照“把枪支掌握在抗日最坚决的积极分子手里”的规定;二是发枪后未注意加强对民兵的领导和训练,而是放任自流。训令要求,为吸取教训,以后枪支应当发给工作有基础、能积极执行参战任务、勇敢打击敌人的村庄,并掌握在真正坚决抗日的积极分子手上;对发给枪支的民兵必须加强领导和训练,注意提高其政治认识和军事技术;对于弃枪逃跑或将枪支送敌者,除令其购置赔偿外,还应送交政府惩办;领枪民兵须经县武装科审核并造册登记,每月检查一次;军分区应对各县民兵枪支负责统计、核发和监察。

概括起来,太行军区此令主要着力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发枪村庄和民兵的审查及对违反纪律者的处罚,二是指令区县及军分区负起相应责任。

从后续情况来看,太行军区这个训令仍未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为更好地管理武器,晋冀豫区武委会制定出了多条对策。有些是对前述太行军区训令的加强和细化,如枪支武器调查登记要求更为详细,如规定民兵队长每逢初一、十五要对持枪民兵的枪支进行检查,还如要求村对区、区对县、县对分区、分区对边区每月都要有报告。较大的变动是人事设置。晋冀豫区武委会要求各县武委会专设武器管理干事一人,人选要特别慎重,具体负责武器调查、登记、补充、修理、调整等工作;各区武委会主任、副主任、青抗先大队长三人中要指定一人专门兼管武器;分区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县级武委会设专员管理武器此前未曾有过,充分体现了武器管理的重要性和领导上对此问题的重视。

总体而言,武器管理虽不断产生各种问题,但仍然处在有效管控之下。武器能管得住,关键还在于人。根据地敢于向民兵和群众大规模发放武器,一个重要前提是根据地军事化的组织动员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人的要素已得到有效掌握(此点另有专文详述)。有了这个渐趋严密的体系,发出去的武器自然就有了管得住的基础。


根据地给民兵和群众大量发给武器弹药,是中共领导敌后抗战的一大创举,也是人民战争路线的一个重要具体表现,这在当时情况下显然需要非同一般的胆识。未见决策层就是否给民兵、群众发放武器问题进行过讨论,但这个看似自然而然的重大决定,是出现在时机成熟之时的。到1941年下半年,经过前期艰苦的努力,根据地在抗战组织方面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纵向上,太行根据地被划分为太行、太岳两个军区,两个军区又细分为若干军分区,各军分区内又自上而下建立了县区村对应层级的武委会体系。横向上,军区、军分区内着力组织正规军、地方军、民兵组成的游击集团,以聚合军区系统、地方党政、群众团体的群众性游击战争,对抗敌步步进逼和分割占领。纵横两个维度之设计和构建的完成,意味着根据地内军事化的组织动员体系已初步成型。在做好组织准备的前提下,发放武器并能有效管控也就顺理成章了。总结起来,中共领导的敌后抗战,经过有效的动员和组织,使人的作用实现了尽可能的发挥,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在武器装备等客观条件上的缺陷。


作者简介:王龙飞,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讲师。

来源:《史学月刊》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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